1、申請财産保全過限,給被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保全後未在法定期間起訴緻财産保全解除,引發賠償訴訟。
3、保全措施不當緻使判後無法執行。
4、保全措施不完備,緻使财産保全落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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