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用兩種方式買房可以讓房子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一種是配偶一方的父母全額出資購買房子,并隻寫夫妻一方的名字,明确表明隻贈與給夫妻一方,在這個過程中,父母需要保留付款憑證以及相關的銀行出資證明。另外一種是,夫妻雙方對婚後購買的房子進行财産公證,約定婚内購買的房子産權隻屬于一方,當然免債協議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财産】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産、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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