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家暴如何保留證據的問題:離婚訴訟中關于家暴需要提供如下證據:1、日常生活中一方受到家庭暴力時,如果有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進行制止、勸阻,相應機構制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保留提交。2、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該證據是認定當事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3、證人證言。家庭暴力的發生,其子女和鄰居等見證家暴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也是認定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證據。4、書面證據。加害方在訴訟前為維持婚姻關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等可以作為書面證據保留并提交給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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