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随傳随到,對其不予羁押或暫時解除其羁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申訴被駁回,則可以繼續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進行申訴。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受理申訴後,無論作何處理,都要将處理結果通知申訴人。人民法院對申訴決定再審的,要在3個月内作出判決,遇有特殊情況,至遲要在6個月内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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