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拒絕待崗由員工自己決定。待崗是指職工在與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前提下,離開原崗位,并且暫時不安排新工作崗位的情形。
由于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職工待崗沒有明确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對在何種條件下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待崗的情形進行合理規定,其實質是對勞動合同内容的一種協商變更。
勞動仲裁部門對于待崗問題,一般是不受理的,作為勞動者,隻要用人單位給繳納了社會保險,發放了最低工資或者生活費,仲裁是不幹預的。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産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标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