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授權有一般授權和特别授權兩種。
(一)一般授權是指委托訴訟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訴訟行為,這些行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實體利益,如調查收集、提供證據,申請回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等。
(二)特别授權是指訴訟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實體利益的訴訟行為,如代理當事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
(三)委托人作特别授權時,必須在授權書上寫明具體的事項,若委托人在授權書上僅寫明“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應視為一般授權。
(四)委托訴訟代理人隻能在當事人授權範圍内代理進行訴訟活動,其超越代理權限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後追認,否則便屬于無效訴訟行為,由其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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