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産權房屋的修建不用到房管局登記,而是由區政府直接審批,集體産權房屋指修建在集體土地上,不能辦理房屋土地使用證的房屋,這類房子不屬于私有财産,不能上市交易。居住者對集體産權的房屋沒有完全獨立産權,存在的風險也比較大。
購買集體産權房屋的風險:
1、行為違法,不受法律保護
集體産權房屋對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一旦産生糾紛,法律是不予保護支持的。
2、出現糾紛購房者境地尴尬
如果因面臨房屋拆遷、繼承等各種因素,如果賣房者對自己的出售行為感到後悔,鑒于集體産權的對外銷售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出賣人完全有權利重新要回自己的房子。
3、不能享有房屋的産權
購買這類房屋,不能享有房屋的産權,而是居住使用權。而通常的商品房,購買者享受的是完全獨立産權,有自己的房屋産權證。
4、拆遷補償不歸購房者
目前我國尚無對拆遷農村房屋而給予承租人(使用人)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其補償對象均為農村土地或地上附着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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