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殺人的判決:
1、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适用死刑。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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