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
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遊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吊銷導遊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遊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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