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遷房的政策性相對比較強,根據政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不是安置對象,動遷房很難分的,但是原則上應該屬于夫妻的共同财産,或者是産權人、所有人的共同共有财産,一般應該按照産權證明上雙方各自享有自己的份額;但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是因為對方過錯而導緻離婚的,可以使對方少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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