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自 199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對于《收養法》施行前形成的收養關系,以下情況予以承認:
1、對于依照當時有關規定辦理了收養公證或戶籍登記手續的收養關系,承認其合法有效。
2、對于在《收養法》施行前 , 符合收養的實質要件 , 僅是缺少形式要件的收養關系,承認其合法有效。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 “親友、群衆公認 , 或有關組織證明确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 , 雖未辦理合法手續 , 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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