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辭職後可以選擇自己繳納社會保險,但個人繳納的,隻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勞動者還可以選擇就業之後再繳納社會保險,此時應當由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确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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