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制義務兵結束時間:1998年12月29日新頒布的兵役法将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
服役期限内容介紹:
1955年頒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規定:陸軍、公安軍為3年,空軍義務兵、海岸守備部隊、公安軍艦艇部隊4年,海軍艦艇部隊5年。1965年經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改為陸軍4年,空軍5年,海軍6年。1978年,根據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兵役制問題的決定》,又恢複了1955年的規定。服役年限分别為:陸軍部隊的戰士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5年。1984年頒布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規定為陸軍3年,空軍、海軍4年。1998年12月29日新頒布的兵役法将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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