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面乘車站開車時間前48小時以上的按票價5%計,24小時以上、不足48小時的按票價10%計,不足24小時的按票價20%計收手續費。
2、辦理車票改簽或“變更到站”時,新車票票價低于原車票的,退還差額,對差額部分核收退票費并執行現行退票費标準。
3、上述計算的尾數以5角為單位,尾數小于2.5角的舍去、2.5角及以上且小于7.5角的計為5角、7.5角及以上的進為1元。退票費最低按2元計收。
4、改簽或變更到站後的車票乘車日期在春運期間的,退票時一律按開車時間前不足24小時标準核收退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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