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準逮捕24小時内執行,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将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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