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同情況,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或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要注意有期限限制。法律依據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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