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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工作主要負責什麼 主要職責是什麼

教育 更新时间:2025-12-05 03:44:55

  法官的職責包括: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适應的職責。

  法官的基本工作職責

  (1)參加合議審判案件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審判案件是指法官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對案件的審理,以查明案件事實,并适用法律以作出判決的活動。

  (2)還必須依法審查起訴以決定是否立案;

  (3)依法裁定予以減刑、假釋;

  (4)依法裁定采取訴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措施;

  (5)依法裁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6)依法對妨害訴訟者決定給予強制措施;

  (7)依法解決下級法院之間管轄權争議;

  (8)依法指導下級法院工作;

  (9)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等等。

  (10)處理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11)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法官的職業責任範圍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産生,在司法機關(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

  在不同法系的國家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掣肘、剛正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

  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明文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在民事訴訟審判中法官應當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産生的,依法行使國家民事訴訟審判權的審判人員,

  而且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應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幹擾。法官應當是獨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權,具有當然的裁判權威的第三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也規定了法官的權利和義務,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并受國家法律保護。

  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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