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職責包括: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适應的職責。
(1)參加合議審判案件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審判案件是指法官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對案件的審理,以查明案件事實,并适用法律以作出判決的活動。
(2)還必須依法審查起訴以決定是否立案;
(3)依法裁定予以減刑、假釋;
(4)依法裁定采取訴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措施;
(5)依法裁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6)依法對妨害訴訟者決定給予強制措施;
(7)依法解決下級法院之間管轄權争議;
(8)依法指導下級法院工作;
(9)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等等。
(10)處理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11)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産生,在司法機關(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
在不同法系的國家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掣肘、剛正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
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明文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在民事訴訟審判中法官應當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産生的,依法行使國家民事訴訟審判權的審判人員,
而且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應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幹擾。法官應當是獨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權,具有當然的裁判權威的第三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也規定了法官的權利和義務,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并受國家法律保護。
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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