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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意外死亡遺産繼承人是誰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7-09 02:22:47

★ 開欄語 ★

老公意外死亡遺産繼承人是誰(案說民法典廖建華)1

為全面貫徹落實關于加強民法典學習宣傳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好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擴大民事行政檢察的社會知曉度和影響力,按照全國第二個“民法典宣傳月”活動要求,現開設“案說民法典”專欄,由重慶民事行政檢察官講述辦案故事,廣泛開展《民法典》普法工作,着力培育全社會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以實際行動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

老公意外死亡遺産繼承人是誰(案說民法典廖建華)2

案情簡介

馮某、豆某系年逾七旬的農村老年夫妻,一生生育三個女兒,由于大女兒遠嫁外地,三女兒去世,二老便将生活的希望寄托于二女兒。2011年,王某與馮某、豆某的二女兒馮某蘭結婚,2021年7月,馮某蘭病故,其名下銀行卡留下存款27萬餘元,生前未留下遺囑,同年8月,公證處對馮某蘭的上述存款的一半作為遺産辦理繼承權公證,其遺産由馮某蘭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繼承。

“我們女兒去世了,現在女婿不但不管我們,連女兒的遺産都不分給我們,平時又沒得其他經濟收入,活下去的希望都沒有了。”馮某、豆某遂到檢察機關申請支持起訴。

父母繼承去世子女的遺産本是法律的硬性規定,何況還做了繼承權公證,這到底是怎麼回事?經調查核實,馮某蘭去世時,其名下銀行卡存款27萬餘元系其生前與丈夫王某在外打工多年的積蓄,馮某蘭去世後,王某一直控制該筆存款,并借故錢已經花完了,子女撫養需要錢,遂拒絕按照之前的公證支付馮某、豆某應得的遺産份額。另查明,馮某蘭去世時,其丈夫銀行卡有存款十餘萬元,作為夫妻共同财産,該存款的一半也應作為馮某蘭的遺産予以分割。

為積極保護農村老年人合法權益,更好保障馮某、豆某的老年生活,承辦檢察官決定依法支持馮某、豆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積極與法院溝通,建議在分割遺産時對二老予以适當照顧。後法院判決王某應支付馮某、豆某應得的遺産份額,因為馮某、豆某系老年人,無固定經濟收入,且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決定對其予以适當照顧。

檢察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檢察機關開展支持起訴工作的相關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遭受侵害,有訴權的農民工、老年人等弱勢群體因訴訟能力欠缺或訴權行使受到不當壓制等原因未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依法支持受侵害的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案馮某、豆某系年過七旬的農村老年人,女兒突然去世,眼看老無所養,分割遺産卻遭到女婿拒絕,檢察機關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支持馮某、豆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确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勞務報酬等為夫妻共同财産;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産,可以依法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當予以照顧,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馮某蘭生前與其丈夫王某外出打工,二者名下銀行卡的存款均應為夫妻共同财産,馮某蘭去世後,夫妻共同财産的一半應作為其私有合法财産,依法繼承。馮某、豆某雖生活在農村,依靠務農将其女兒馮某蘭養大并成家立業,年老了平時依靠其女兒一起生活,女兒的去世讓二老失去生活的依靠,在分配遺産時,依法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

法條鍊接

老公意外死亡遺産繼承人是誰(案說民法典廖建華)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産,可以依法繼承。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效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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