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随意變更員工工作崗位,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是關于勞動合同變更的規定,即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緻的原則,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勞動部的這一規定,變更工作崗位應被視為勞動合同的變更,應按照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此,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協商一緻的原則,用人單位如要變更員工的勞動合同,應事先與員工協商,征得員工的同意後才能變更。
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但是,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由于企業生産經營狀況的變化,或者職工勞動、生活情況的變化,也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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