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由50名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産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内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2)承擔責任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屬于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财産,享有法律财産權。公司以其全部财産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除此之外,還有出資方式、注冊資金、企業行為依據、稅收繳納要求、企業債務承擔方面區别。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内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别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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