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内的道路、綠地,為小區公共用地,小區全體業主對其擁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我國《物權法(草案)》第七十六條規定,“建築區劃内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市政建設的除外”。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51條的規定,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區域内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确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
處理方法:
1、主要應由物業出面負責處理。
2、向城管部門舉報。
3、住戶可以相鄰權起訴,用訴訟途徑解決更為合适。相鄰權就是保護此類鄰裡間的侵權行為。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