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金的月數的計算:1、失業保險金标準的計算,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标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确定;
2、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标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标準的百分之八十;
3、失業保險金标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标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
4、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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