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有建築均按建築形式分類,指标計算與使用功能無關。計算方法,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建築,應修建滿堂紅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層标準面積指标計算。十層以下,基礎埋深超過3米的建築,應按其面積的百分之三修建。十層以下,基礎埋深不超過3米的建築,應按其面積的百分之二修建。單建工程即地上建築投影範圍之外的地下建築應按其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修建。如果一棟建築既有高層又有多層,應按上述要求對建築進行豎向分割後,分類計算應建設人防面積指标。
2、為小區配套建設的中小學、幼兒園、市政站點等可不結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項目與其它建築合并設置,應将其面積指标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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