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監護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監護人、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等)。
2、監護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關系的證明。監護人無工作單位的,可由其住所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上述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的證明(如健康、财産等情況)。
4、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
5、監護協議草稿。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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