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不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2008年6月1日以前的規定是,強制戒毒後又複吸的,送勞教所進行勞教戒毒。22008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施行,将勞教戒毒改為強制隔離戒毒,其實換湯不換藥,還是在勞教所執行,隻是把戒毒勞教所改名為強制隔離戒毒所。
3、第2次抓住,被勞教,最長1年,最短3年。按照北京的慣例,吸毒被勞教的,現在一般2年起步,按照進宮次數遞增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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