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車可以被領回,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補辦相應手續,就可以領回。
套牌車可以被領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機動車的相關證明、号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5日以下拘留,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将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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