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征稅原則即對一切人和一切收入征稅的原則。普遍原則首先是作為公平原則的一個方面而被資産階級經濟學家提出來的。稅收普遍原則首先是作為公平原則的一個方面被西方經濟學家所提出來的。它的中心思想是:取消某個階級或階層免稅的特權,對公私經濟一視同仁,對一切個人和企業無論是來自國内還是國外的收入都應征稅。 普遍征稅原則是西方資産階級革命時新興資産階級在反對封建貴族鬥争中所提出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的經濟上的要求。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普遍征稅,公平負擔的原則是很難實現的。但普遍征稅的财政意義在于,它對指導稅收工作,開辟稅源,保證稅收收入有廣泛的和可靠的基礎,即應是稅收的一個重要原則。特别是随着經濟的發展和生産力的進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普遍征稅原則的意義就更為明顯。 如對一切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要征收流轉稅,對有農牧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要征收農業稅或牧業稅,對有利潤的單位和個人要征收收益所得稅等等,即凡有納稅能力的人都應當依法納稅。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說,普遍征稅原則,既是稅收的财政原則,也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原則的要求,還間接地體現了稅收經濟原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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