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産:
《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産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産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緻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産”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産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别。
《繼承法》第10條和第12條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産,這些特殊情況是: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産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于相互緊密聯系狀态,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對于符合上述情況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産時可以适當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麼在分配遺産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産,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産,以此作為對這類繼承人的法律制裁。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緻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緻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産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願地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幹預。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