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産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因此,懷孕女職工可以主動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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