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發現孩子學校打架造成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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