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1978年憲法都規定了這一權利,但是1982年憲法卻沒有規定,主要原因有三個:
一、防止再出來大規模動亂;
二、保障改革開放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戰略;
三、罷工就意味着存在國家與工人的利益沖突,這與社會主義理論是不符的。
“勞動者”具體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所以,勞動者隻是公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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