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那麼合同訂立的過程也即是要約和承諾生效的過程。合同一方向對方發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對方對其實質性内容不作變更的,即可向要約方作出承諾,至此合同成立,要約與承諾的全部内容即是合同内容。
當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内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在這種情況下,雙方之間又可以通過新的要約與承諾進行合同内容的磋商,直至達成合意,完成合同的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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