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指的是不守信用的人,與老賴不同,失信人的行為屬于道德範疇,而老賴也稱失信被執行人,具有法定的約束力。對于老賴,可以禁止其部分高消費的行為,如坐飛機、坐高鐵等;限制其辦理信用卡或者貸款等。一般,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時效為兩年,如果情節嚴重,可延長一到三年。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二)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财産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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