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傳喚的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
1、《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案情特别重大、複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案情特别重大、複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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