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有勞動合同辭職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若要辭職隻需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通知期限屆滿,勞動關系解除,無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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