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起算日是有明确的規定的,是要求在損害日當天就開始計算的,一般情況下的時效規定都是七天,然後提交給相關部門審理,十五天之内會給與相應的答複。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财政預算。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财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财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賠償金。賠償費用預算與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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