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時間每個地方和每年的規定都是不同的。
1、用人單位已與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簽訂扣繳稅費協議的,用人單位隻需于每年的征繳期内(每年8月至10月)在扣稅賬戶存足款項後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統一扣繳。
2、未簽訂扣繳稅費協議的,用人單位須于征繳期内(每年8月至10月)持殘疾人就業年審機構發出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費手續。
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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