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處理共同财産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的發生及其後果而不作任何否認表示的,即視為同意,事後該方不得以自己未參加處理為由否認處理的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财産的,對方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行為無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無從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屬于擅自處分行為的,則該處分行為仍屬有效。
一方因擅自處分共同财産的行為給配偶造成損失的,則應當給予賠償。
因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财産的行為所産生的債務,應由該方以個人财産清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産、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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