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是指執行遺囑内容,将遺囑付諸實施的人。主要職責:将遺囑人的遺産清理登記并造冊;保管各類遺産;依遺囑的指定對遺産進行分割;發生糾紛時可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參與訴訟;嚴格按法律規定和遺囑的内容執行遺囑。
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财産,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可以是配偶嗎?對于此問題要視情況而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遺囑有繼承人的配偶份額,按照遺囑繼承,繼承人的配偶享有繼承權。如果沒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如果遺囑沒有繼承人配偶的份額,則不能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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