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除了擁有外在的、實用的、功利的價值以外,更為重要的是它還擁有内在的、看似無用的、超越功利的價值,即精神價值。
關于精神,可以有諸多不同的定義。我們一般是在這樣的意義上界定精神這一概念的:它是人内在的一種意向性存在,是人的理性與感性諸多心理因素的有機統一,是人不斷超越自我、完善自我的一種心理活動過程。因而,精神的價值不同于物質的價值,精神價值是内在的、本體的、不斷超越自身的。
文學藝術的創造活動是文學藝術家的精神活動,文學作品屬于人類的精神産品,文學藝術的接受鑒賞也屬于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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