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及在産品、産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
2、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如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集體福利與個人消費等。
這兩種情況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之所以要轉出,是因為原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不能産生增值稅銷項稅額,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失去了抵扣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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