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經所在鑒定機構推薦,市司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合格,頒發鑒定人資格證書,可在核定的範圍内從事司法鑒定活動:1、具有司法鑒定各專業大專以上學曆,從事司法鑒定工作二年以上的;
2、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曆,從事司法鑒定工作三年以上的;
3、在司法機關從事司法鑒定工作六年以上的;
4、具有司法鑒定各專業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 司法機關鑒定機構具備以上條件之一的人員,經市級司法機關考核合格,頒發鑒定人資格證書後,可在核定的範圍内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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