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犯罪現場證據是證明犯罪事件發生時被告人正在案發現場以外地方的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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