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并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内将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具體如下: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2、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将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3、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後,在法定時限内完成制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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