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的行政證據規則主要有以下幾種:
1、可以直接認定的事實:
(1)衆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4)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
(5)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2、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
(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不能正确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5)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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