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也應該簽訂合同,可以簽訂按照工作内容為合同履行标的的合同,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制度保障,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确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并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因此臨時工對于自身權益的保護也應該注重,通過合同對臨時工權益進行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條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内興辦産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國家支持勞動者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第十二條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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