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第十二條規定的或保險人要求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确定等的各種必要單證。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内,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将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内,賠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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