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征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四周歲。《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經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1984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3次修正。《兵役法》分總則、平時征集、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軍隊院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的學員、民兵、預備役人員的軍事訓練、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高中學生的軍事訓練、戰時兵員動員、現役軍人的待遇和退出現役的安置、法律責任,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