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查合同主體,不隻是要審查合同主體是否适格;
第二,審查買賣标的物(貨物)的基本情況;
第三,審查标的物的數量和計量方法;
第四,審查标的物的技術标準(含質量要求);
第五,審查标的物的包裝方式和包裝要求;
第六,産品價格及支付期限、地點和方式及交貨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第七,審查合同中是否約定驗收或者檢驗的标準、方式、日期;
第八,審查是否約定結算方式;
第九,審查違約責任及解決合同争議的方法;
第十,審查合同落款、署名、蓋章等方面。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定義】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标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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