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動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因此,作為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交住房公積金。至于這筆經費的最終來源,應由勞務派遣單位和實際用工單位以協議形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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